本文阅读导航:
销售pos机违法么
正常的销售POS机不是违法的,但是你这个POS机一定是正规渠道取得的,不能是自己从网上非法取得的。
推销pos机违法吗
【法律分析】:不违法,很多人都是办信用卡的,同时兼顾POS机业务, 因为办了信用卡后很多人都会有办理POS机的需求。而且这样的话两个业务一起做,收入也是会很可观的,POS机只要送出去,只要别人要刷卡,你都会收益,是个不错的职业,也不影响其他工作 ,兼职就能搞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温馨提示】
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
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个人办理pos机违法吗
个人办理POS机是不违法的,因为央行正式出台的《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法》,为个体工商户受理信用卡资格松绑。POS机刷信用卡已基本无障碍,除个别银行仍有限制外,大部分银行已可接受个体户,以个人结算账户做收单的信用卡受理资格申请。个别银行仍然没有全面放开。
但是如果个人办理pos机恶意套现的,就是属于违规行为了,要受到法律追究。提供犯罪工具,经营非法产品也将受到法律制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四条 [信用卡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销售私人POS机是否合法?
销售POS机本身是允许的,但是必须是公司有权销售方授权或者是自营业许可范围才属于合法范围。如果公司不具备经营权,则属于违法行为。同时,如果利用POS机来进行套现等行为,则视为违法犯罪。
扩展资料
根据两高《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套现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
在中国银联的《银联卡收单机构商户风险管理规则》中对套现行为的定义是:商户与不良持卡人或其他第三方勾结,或商户自身以虚拟交易套取现金。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 POS机套现
个人买卖pos机违法吗
个人买卖pos机并不违法,但使用pos机恶意套现就是违法行为。
根据《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五十四条 [信用卡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
参考资料来源: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卖pos机犯法吗
买卖pos机不犯法。恶意套现属于违规行为,要受到法律追究。提供犯罪工具,经营非法产品也将受到法律制裁。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中有关信用卡的规定如下:第五十四条[信用卡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四条规定
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
相关推荐
原创文章,作者:苛佳,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zhpos.cn/9439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