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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个体户营业执照如何办理
前往东莞市工商局登记注册大厅窗口办理。
一、东莞个体户营业执照办理的条件:
1、有经营能力的中国大陆公民、台港澳居民,符合《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台湾居民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关于促进两岸农业合作、惠及台湾农民的若干政策措施》;
《台湾农民在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和台湾农民创业园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等相关规定的均可以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
2、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
二、办理个体户营业执照所需提供的材料:
1、经营者、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2、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3、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
4、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三、办理个体户营业执照所的流程:
1、窗口办理:
①申请人在窗口排队取号机取得办理顺序号或提前电话预约取得预约号。
②申请人直接到登记窗口提交行政许可申请。
③申请文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④登记机关自受理材料1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⑤准予许可的,出具《核准开业登记通知书》并核发营业执照,申请人可到窗口或邮寄领取结果。不准予许可的,出具《企业设立驳回通知书》,并说明不准予设立的理由。
2、网上办理流程:
①申请人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提交申请。
②申请文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③登记机关自受理材料1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④准予许可的,出具《核准开业登记通知书》并核发营业执照,申请人可到窗口或邮寄领取结果。不准予许可的,出具《企业设立驳回通知书》,并说明不准予设立的理由。
扩展资料:
后续事项
注:领取营业执照后,并不能马上开业,还必须办理以下事项:
1、刻章等事项
公司章:凭营业执照,到公安局指定刻章点办理:公司公章、财务章、合同章、法人代表章、发票章。
2、办理银行基本户
营业执照注册完成后,需要办理银行基本户开户。基本户是公司资金往来的主要账户,经营活动的日常资金收付以及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都可以通过这个账户来办理。
3、记账报税
完成营业执照注册后,需先办理税务报到,报到时需提供一名会计的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一个月后,需要会计每月记账并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缴纳社保
营业执照注册完成后,需要在30天内到所在区域管辖的社保局开设社保账户,办理《社保登记证》及CA证书,并和社保、银行签订三方协议。之后,社保的相关费用会在缴纳社保时自动从银行基本户里扣除。
5、申请税控及发票
如果企业要开发票,需要申办税控器,参加税控使用培训,核定申请发票。完成申请后,企业就可以自行开具发票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营业执照
参考资料来源:广东政务服务网: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
东莞营业执照怎么办理啊。
办理营业执照要到企业登记机关(工商行政管理局,由于机构改革,现在有的地方叫市场监督管理局)去办理。 办理营业执照,首先要选择企业的类型,如选择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等,选择登记的企业类型不同所需的材料也有所不同,主要是由《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五)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公司住所证明;
(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九条 投资人申请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二)投资人身份证明;
(三)企业住所证明;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三)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四)合伙协议;
(五)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六)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七)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经营场所证明;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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