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品条码管理。对于为个人或特约商户等收款人生成的收款条码,付款人用于读取和发起支付指令的,为收款人提供收款条码相关支付服务的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等机构(以下统称条码支付和收款服务机构)应当制定收款条码分类管理制度,有效区分个人和特约商户使用收款条码的场景和用途,防止收款条码被出租、出借、出售或用于非法活动。对于经营活动特征明显的个人,条码支付收款服务机构应当向其提供特约商户收款条码,并参照特约商户相关管理规定,不得通过个人收款条码向其提供与经营活动相关的收款服务。
(二)清算机构应会同成员机构制定股票支付受理终端管理、特约商户入网信息平台、支付受理终端位置监控等相关实施方案,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实施方案和进展情况。
原则上,条码支付受理终端应具备定位功能。对于无定位功能的条码支付受理终端,收单机构应确保用于特约商户的固定营业场所和合法合规用途。
银行卡受理终端的网络接入管理。一个银行卡受理终端只能对应一个特殊商户。收单机构应建立银行卡受理终端序列号与以下五要素信息的关联对应关系,在办理银行卡受理终端入网时向清算机构提交相关信息,确保关联对应关系在整个支付过程中的一致性和不可篡改性:
清算机构应当按照审慎原则制定本机构网络银行卡受理终端改造或更换规则,要求收单机构限期完成相关银行卡受理终端的改造或更换;逾期未完成的,暂停相关银行卡受理终端发起业务的转账清算服务。
三是要求个人静态收款条码原则上禁止用于远程非面对面收款。条码支付收款服务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禁止将个人静态收款条码用于远程非面对面收款。真的有必要实行白名单管理。
收单机构应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对所有存量特约商户身份信息的核查,并形成工作报告备查。
个人收款码会改为动态码(每收到一笔钱就换一次码/每30秒换一次码),会影响业务运营效率。
(三)清算机构违反本通知规定,明知或者应知会员机构违反本通知规定但未采取相应管理措施,情节轻微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逾期不交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相关规定处罚。
新规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支付监管和商户入网管理,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违法活动的发生。同时,个人收款码监管的变化对特约商户收款码的市场推广具有积极意义。
(5)资金结算的监控。清算机构在开展支付机构备付金相关业务时,应结合备付金风险监控,监控特约商户实际收款结算账户与报送网络的收款结算账户信息的一致性,以及资金结算业务与交易情况的匹配性。
因此,新规的出台将有助于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防止不法分子通过改造支付受理终端、申请虚假商户等手段窃取消费者个人信息甚至挪用账户资金,提高银行、支付机构银行对账单和交易信息查询服务质量,充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减少相关纠纷和投诉。
新规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支付监管和商户入网管理,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违法活动的发生。同时,个人收款码监管的变化对特约商户收款码的市场推广具有积极意义。总的来说,还不错。
2021年10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受理终端及相关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21〕259号)》,对银行卡收单和条码支付终端做出了相应的管理要求。
本文主要针对近年来频发的“跑分”、“赌博”、“电信诈骗”等违法活动。未来个人收款码将限制远程收款功能,可能成为动态收款码,不再具备打印功能。
长远来看,规范个人收款码新规的相关要求,将进一步提升个体经营者和小微企业的收单服务质量。目前使用个人支付码的商户需要将支付码升级为商户码。
(三)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按照本通知要求,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建立健全相关行业自律规则。
二是对于经营活动特征明显的个人,条码支付收款服务机构应当为其提供特约商户收款条码,并参照特约商户相关管理规定,不得通过个人收款条码为其提供与经营活动相关的收款服务;提高个体经营者获取服务的质量。
条码支付是最严格的监管!2021年10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受理终端及相关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21〕259号)》,对银行卡收单和条码支付终端做出了相应的管理要求。
对于业务活动明显的个人收款码用户,新规要求收单机构参照特约商户进行管理。个体经营者和小微商户与收单机构合作完成商户入网手续后,收单机构应按照商户服务标准提供支付服务,并按规定建立商户与收单结算账户等必要信息的对应关系,有助于从源头上防范外包机构挪用资金、大商户“清理”等风险,有助于更好地保障个体经营者和小微商户的金融安全和服务体验。
条码验收终端管理。对于具有采集多种支付信息、发起支付指令功能的条码支付受理终端,清算机构、收单机构应参照银行卡受理终端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对不符合规定的存量条码支付受理终端限期改造或更换。收单机构应当按照本通知相关规定,建立并报送条码支付受理终端序列号与对应五要素信息的关联对应关系,确保关联对应关系在整个支付过程中的一致性和不可篡改性。
同时,央行文件也明确划分和管理清算协会和收单机构的职责。未来,在新规实施过程中,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将共同开展工作。
第一,特殊商户码一般有费率,个人码没有费率,这对线下收单阵营的巨头不公平。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21年10月13日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受理终端及相关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21〕259号)》号文要求:“对于经营活动明显的个人,条码支付收款服务I
(一)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切实履行地方监管职责,将本通知执行情况纳入业务检查重点,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涉及跨境赌博、电信网络诈骗等重大刑事案件的,应当检查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情况。
五是要求认真确定个人静态采集条码白名单的准入条件和规模,个人静态采集条码的有效期、使用次数和交易限额,防范白名单被滥用的风险。
其实早在6月份的征求意见稿中,就已经指出了加强POS收单“一机一户”管理的相关内容。这份正式文件更多的是对条码支付终端管理的补充。
鼓励收单机构为支持银行卡支付、条码支付等支付方式的特约商户提供支付受理终端。收单机构不得引导特约商户拒绝接受任何合法支付方式。
库存银行卡受理终端修改或更换的管理。对于本通知发布前已联网但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银行卡受理终端,收单机构应当按照清算机构的规则限期改造或更换。
收单机构应在银行卡受理终端业务功能关闭后2日内向清算机构提交银行卡受理终端注销信息。清算机构应当自收到银行卡受理终端注销信息之日起,停止为银行卡受理终端发起的业务提供转账清算服务,直至银行卡受理终端按要求重新入网。
(1)交易信息管理。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应当建立交易信息分类分级管理制度,按照合法、审慎、必要、诚实的原则处理客户交易信息,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确保交易信息安全,防止交易信息被泄露、篡改或者丢失。
清算机构应当建立合作厂商评估管理机制。对未按要求生产银行卡受理终端、提交银行卡受理终端序列号注册信息或参与违法活动的合作厂商,清算机构应采取要求其限期整改、降低评价等级直至停止合作等措施。
事实上,新的央行法规并没有完全禁止托收代码的商业用途。新规明确强调收款码分为个人收款码和企业收款码,企业收款码不包含在通知限制中。其中,个人静态采集条码将是主要约束。根据央行的《通知》,有以下要求和措施: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联网清算有限公司、中国联通(杭州)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3)变革管理。特约商户申请变更收单结算账户、收款终端地理位置等信息的,收单机构应当在办理变更前重新核实特约商户身份信息。
央行表示,面对小微企业用户,央行设置了过渡期,但显然,企业出于经营目的,将支付码申请改为商业支付码势在必行!
清算机构应及时核对收单机构提交的银行卡受理终端入网信息和合作厂商提交的银行卡受理终端注册信息,并进行sh
银行卡受理终端的退出管理。因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终止收单服务协议,或特约商户申请停用银行卡受理终端,收单机构应及时关闭银行卡受理终端业务功能,收回银行卡受理终端。如果确实无法恢复,应确保银行卡受理终端的业务功能持续关闭。
(2)查看交易信息。清算机构应当会同收单机构检查交易信息与支付受理终端和入网特约商户信息的一致性。发现支付受理终端序列号、收单机构代码、特约商户代码、交易地点不一致的,应当要求收单机构进行风险调查并反馈调查结果。对于未按期反馈调查结果的收单机构,清算机构应当采取限期整改、延迟业务清算、降低业务额度、暂停交易等必要的风险防范措施,并将相关情况报告收单机构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老板,现在国家在执行规定,检查越来越严格。“金三制”相当于在各公司按下“监控”,自动预警。
条码辅助验收终端管理。对于只具备条码读取或显示功能,不参与发起支付指令的条码扫描设备、条码显示设备、静态条码显示介质等条码支付辅助受理终端,收单机构应建立商户专用码与以下四要素信息的关联对应关系,并保证关联对应关系在整个支付过程中的一致性和不可篡改性:
(4)专项监测。收单机构应当根据特约商户的类型、区域和交易特点,建立健全监测机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行业自律组织和清算机构发布的风险提示,调整监测指标,完善监测模型。对边境地区个人收款条码、使用个人账户作为收单结算账户的特约商户、支付受理终端进行专项监控。
本文主要针对近年来频发的“跑分”、“赌博”、“电信诈骗”等违法活动。未来个人收款码将限制远程收款功能,可能成为动态收款码,不再具备打印功能。
《通知》的要点是:业务涉及的所有业务都不能使用个人收款码,同时静态收款码不能用于异地转账支付。
根据央行回应,个人静态收款码限制非面对面收款,主要是因为“跑分”带来的巨大洗钱风险。如果用户确实有非面对面远程收款的需求,收单机构需要将其添加到白名单中,并“仔细确定白名单的准入条件和规模、个人静态收款条码的有效期、使用次数和交易限额。”
(1)信息核实。收单机构应当在特约商户初始扩张期间和与特约商户的业务存续期间,采取有效措施核实特约商户的身份信息。对于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实体特约商户,应当当场当面核实。对于没有固定营业场所的实体商户和网络商户,原则上应通过人工或智能客服同步视频进行验证。对于通过电商平台进行经营活动的网络商户,收单机构可以在确保履行收单经营主体责任的前提下,通过电商平台协助核实特约商户身份信息。
第一,收款人如个人或特殊商户生成的收款条形码,付款人使用
清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完善跨机构支付业务报文规则,支持其成员机构向客户提供合理、必要的交易信息查询服务;同一交易由不同清算机构办理的,清算机构可自行协商或与支付行业自律组织建立交易信息关联查询机制;明确成员机构对交易信息的使用,确保信息使用符合法律法规,禁止利用交易信息进行不正当竞争;建立会员机构信息传递行为评价机制。对存在交易信息遗漏、错报、造假的会员机构,清算机构应当采取限期整改、延迟业务清算、降低业务额度、暂停交易等必要的风险防范措施。
条码支付收款服务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禁止将个人静态收款条码用于远程非面对面收款。确需进行远程非面对面收款的,条码支付收款服务机构应当对相应收款人实施白名单管理,并认真确定白名单的准入条件和规模、个人静态收款条码的有效期、使用次数和交易限额。对于屏幕截图,向下
以其他方式存储的个人动态采集条码,参照个人静态采集条码的有关规定执行。
正式线下收单方的特约商户信息会上报银联,但线上个人代码不上报信息。随着支付监管的不断加强,严格区分个人和商户的支付代码势在必行。
正式线下收单方的特约商户信息会上报银联,但线上个人代码不上报信息。随着支付监管的不断加强,严格区分个人/商户收款码势在必行。
银行卡受理终端的制作和注册管理。一个银行卡受理终端只能对应一个受理终端序列号。清算机构、收单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强化银行卡受理终端安全管理的通知》(银发〔2017〕21号)的规定,对银行卡受理终端采取密码识别技术等有效手段,确保银行卡受理终端序列号不被篡改。
在税收方面,个人代码征收不计入营运资金,存在“偷税漏税”嫌疑。以前通过个人代码收款偷税漏税的案例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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