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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家网(ZFZJ.CN)POS机跨境转账风险巨大,一不小心就会成为跨境地下钱庄的洗钱工具。
三家商户将POS机搬到澳门交易使用,被当地警方查获。银联控制上述三家商户跨境移动后,对现代金融控股罚款40万元。
现代金控向这三家商家所属的代理商追讨,并通过预扣和分配利润挽回了部分损失。然而,仍有超过30万英镑的罚款需要填补,因此现代金融控制公司起诉了涉案代理商。
近日,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对此作出一审判决。(内容较长,想看判决书请到最后)
原告诉称:
原告现代金融公司向法院提出本诉诉讼请求:
1.判令智联信公司向现代财务公司支付342036.1元,并按照起诉之日至实际结清之日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承担利息;
2.判令智联信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现代金融公司作为具有全国银行卡收单资质的非金融支付机构,于2018年5月8日与智联信公司签订《银行卡收单业务拓展协议》,智联信公司作为经销商拓展业务。2018年10月26日,智联信公司商户,即锦江区王林林经营部、双流县秦岭建材经营部、仙游县临安众合源红木家具商行将POS机搬到澳门进行交易,被当地警方查获。上述三家商户的跨境移动被银联控制,银联于2018年11月22日对现代金融公司罚款40万元。现代财务公司通过冻结智联信公司的利润分成,扣发智联信公司57963.9元。经双方协商,智联信公司以分期分利的方式赔偿现代财务公司损失,并于2019年7月2日出具《计划书》,但智联信公司未履行义务。智联公司名下商户跨境转账给现代金融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严重违反了双方的合同约定。协议约定“乙方应对签约商户的真实性负责,禁止推荐不真实、不合法的商户或以虚假材料协助商户入网,并对支付终端放置地点的真实性、实际地址与注册地址的一致性负责”,“商户的风险交易……违反银联规定的操作……给公司或持卡人造成损失的, 并应因此,现代金融公司提起此诉讼,希望法院支持现代金融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智联信公司本诉辩称:
1.智联信公司不是本案的适当被告。智联公司不是跨境机器转让的行为人,也不是《商户受理银行卡业务合作协议书》合同的主体,不应对商家在没有相关合同的情况下实施的跨境机器转让行为承担责任。根据现代金融公司与商户签订的《商户受理银行卡业务合作协议书》第二条第(2)款、第三条第(1)款、第三条第(3)款的约定,商户违反银行卡业务规范的,由商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由于智联信公司不是手机跨境转让的行为人,也不是《商户受理银行卡业务合作协议书》的合同主体,根据“谁侵权,谁承担责任”的民法原则和合同的相对性,现代金融公司无权就商户违规所遭受的违约金损失向智联信公司主张赔偿责任。根据现代财务公司与智联信公司于2018年5月8日签订的《银行卡收单业务拓展协议》,约定智联信公司为现代财务公司推广线下银行卡收单业务,并负责将商户提供的信息上传至现代财务公司的平台系统。现代金融公司向智联信公司支付合作服务费(也称业务分成),并负责审核商户的申请材料,对商户入网拥有最终审批权。其实智联信公司只是负责为现代金融公司推荐商户,将商户的上线信息上传到现代金融公司的平台系统,现代金融公司会对商户的信息进行审核,决定是否与商户建立银行卡业务合作关系。经批准,智联信公司只负责协助现代金融公司与商户签订《商户受理银行卡业务合作协议书》,对商户违反银联规定的处理做出详细具体的约定。055-79000没有约定智联信公司对商家越界移动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智联信公司不是本案的适当被告。
2.现代金融公司本身应该对商户的跨境转账行为负责。根据《银行卡收单业务拓展协议》 《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的相关规定,收单机构作为具有收单资格的主体和银联机构成员,应对特约商户的违法行为承担相应责任。此外,《银联卡受理市场违规行为管理实施细则》第四章规定收单机构与商户应签订《商户受理协议》及协议必备内容,第四章第4.5条规定收单机构应在与商户的合作协议中补充“POS非法转移”的相关管理要求。
3.由于方案明确提出,垫付罚款的方式只能是扣除业务利润,截至2019年11月,现代财务公司扣除的智联信公司业务利润为80,604.01元。在扣除业务利润不足以垫付现代财务公司罚款损失的情况下,智联信公司没有弥补的义务。智联公司只是在计划中做了一个关于扩大经营目标的计划报告,明确表示努力实现目标,尽快支付全部罚款,并不是智联公司承诺的分期赔偿金额。业务分配由现代金融公司控制,而不是智联信。现代金融公司放弃商户责任,要求智联信公司承担责任,是不符合法律的。
4.上述三家商户违规后,现代金融公司大规模限制和减少与智联信公司拓展的商户的银行卡交易业务,直接导致利润分配大幅减少和缩减,使其无法达到计划的预期目标。
5.《银联卡收单机构商户风险管理规则》第四条第五项明确规定,现代金融公司对商户接入互联网拥有最终审批权。实际上,现代金融公司还负责审核商户的申请材料,决定是否与商户签订《银行卡收单业务拓展协议》。所以现代金融公司要对商户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现代财务公司根据《商户受理银行卡业务合作协议书》第五条第十项要求智联信公司对商户信息真实性负责,与事实不符。该协议第五条第十项应理解为,智联信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对商家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对商家签订合同后的行为不负责,智联信公司的条款义务与商家的举动不存在因果关系。而且商户信息的真实性与支付终端放置地点的真实性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三家涉案商户非法将POS机移至境外。055-79000附件二第十五条第一项为违约金条款,违约金金额在1万元至10万元之间,不属于损失赔偿条款。现代金融公司依据该条款要求智联信公司赔偿损失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该条款,智联信公司配合纠纷调查等措施的,不支付违约金。但智联信公司在收到现代金融公司要求合作沟通的邮件,调查商户移机刷卡情况,以及被扣时间后,积极进行了调查并给予了回复。附件2第十五条第一项也属于约定不明确的情形。其他条款也未约定智联信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故现代金融公司依据《银行卡收单业务拓展协议》第五条第十项及附件二第十五条第一项要求智联信公司承担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6.智联信公司只是向现代金融公司推荐商户,与商户没有合同关系。如果智联信公司承担责任,无法向商家追偿。
综上,现代财务公司要求智联信公司赔偿其342036.1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缺乏相关法律和事实依据,请求法院驳回现代财务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现代财务公司注册于2011年12月22日,业务类型为互联网支付(全国范围内)和银行卡收单(吉林省和青岛市除外)。
2018年5月8日,现代财务公司(甲方)与智联信公司(乙方)签订《银行卡收单业务拓展协议》协议:第二条合作范围。甲方授权乙方在四川省内拓展业务,乙方不得在授权区域外开展甲方提供的业务,也不得直接或间接拓展甲方其他合作伙伴的现有网商,如有跨区域项目,经甲方确认后可免除区域限制,本协议有效期两年,自2018年5月8日至2020年5月7日,其中评估期为2018年5月8日至2018年8月8日。若甲方发现乙方未能遵守本协议第二条的规定,甲方可拒绝支付相关商户的合作服务费,并可从合作服务费中扣除相应金额甚至单方面终止协议;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将授权业务委托给他人的,甲方有权停止向乙方支付部分或全部合作服务费甚至单方面终止协议;如果合作服务费不足以弥补甲方的损失,乙方还应赔偿甲方的额外损失。甲方和乙方被授权向其发展的商户提供硬件销售、安装和调试服务。乙方应承担商户的日常维护服务。若乙方未尽职完成日常维护工作,甲方可收回乙方对商户的服务权,并停止向乙方支付相关商户的合作服务费。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标准的业务协议,乙方应协助商户完成与甲方的签约.甲方拥有商户入网的最终审批权。甲方发现乙方拓展的商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立即停止向该商户提供的所有服务,并停止向乙方支付该商户的合作服务费: (一)参与洗钱、诈骗、非法融资、套现、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的。(2)无理由拒绝接受客户使用甲方提供的支付平台和支付终端进行交易;(3)将甲方提供的支付结算服务用于约定用途以外的用途;(4)诽谤或损害甲方名誉,或有可能诽谤或损害甲方名誉的行为;(5)根据法律、法规或政策要求,甲方合理认为不应或不能提供的其他服务。乙方承担开发商户、维护商户、为商户提供支付终端的咨询和培训工作,以及除交易结算以外的其他服务。若乙方未能履行工作规范中规定的商户维护工作,可向甲方申请移交商户维护工作,甲方收回该功能后将停止向乙方支付相应的合作服务费;乙方应对签约商户及其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禁止推荐不真实、不合法的商户或以虚假材料协助商户申请入网,并对支付终端所在地的真实性和实际地址与注册地址的一致性负责。各项业务的定价和收益分配政策请参见附件1。甲方应按月向乙方支付合作服务费。甲方应于每月前七个工作日通过系统平台、电子邮件或书面形式向乙方提供上月的合作服务费对账单,乙方收到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如无异议,需将加盖公章的确认单传真给甲方,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确认单原件和全部发票邮寄给甲方财务部。甲方将在收到合格发票后的5个工作日内付款。如有异议,需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并给出具体说明,甲方将对数据进行复核并生成报告。除非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本协议可经甲乙双方同意进行变更,但任何变更要求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经各方书面同意后方可生效。协议任何一方需要终止本合作协议,
同日,智联信公司在本合同附件2 《银行卡收单业务拓展协议》外包服务商一栏盖章确认,规定以下商户管理环节必须严格执行公司相关规定,不得接受承包商委托:1。商家签约前实地考察;2.电话安装后回访,日常定期商户回访和检查;3.风险案例调查和顺序调整。所有外包服务商都可以申请单区域或多区域代理业务。申请单区域的,只能以公司注册地城市作为业务拓展区域,不允许跨城市经营。如果申请跨地区,可以将公司注册地所在省份作为全省业务拓展区域,原则上不允许跨省经营。根据合同约定,每个商家违反约定第一次罚款10万,第二次罚款30万,第三次罚款50万,直接终止代理合作。外包服务商服务费按月支付,计算方式为(合同费率-结算成本)合作服务费比例。如发生风险交易(包括虚假申请、侧录、泄露商户及交易信息、套现、刷单、拆单、篡改订单金额、恶意破产、虚假交易超授权限额、违反银联规定违规操作)或因商户违反操作规范或其他相关规定而拒绝交易,除协助调查订单调整纠纷外,由公司或持卡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公司有权从外包服务商的合作服务费和风险保证金中扣除1000-100000元/户(次)作为外包服务商支付给公司的违约金。本条款所列情形发生两次以上,公司有权全额扣除保证金,并取消外包服务商的代理资格。之后,现代金融公司对智联信公司销售推荐案涉及的三家商家上传的平台材料进行了审核。
2018年10月24日,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监测服务中心发布编号(2018)(118)(119)(《银行卡收单业务拓展协议》)称:澳门警方向我中心通报,近期发现一起涉及非法转移POS终端至澳门从事银联卡收单活动的风险案件。涉案机构商户信息如下,商户名称为锦江区玉琳琳营业部。终端编号为C83040114,商户名称为双流县庆岭建材经营部,终端编号为83172484。码头注册地为四川,中转地为澳门。风险点是跨境非法转移。
2018年10月26日,中国银联业务管理委员会秘书处向现代财务公司发出《银行卡收单外包服务商管理规范》,称现代财务公司涉嫌违反中国银联《银行卡风险提示》等中国银联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存在跨境机转违规行为(违规涉及商户名单见附件)。请现代财务公司协助调查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于2018年11月2日前书面反馈秘书处。附件中涉嫌违法商户名单称,该商户名称为仙游县临安众合源红木家具商行。
2018年10月29日,现代金融公司工作人员给智联信公司发来邮件:近日收到银联风险提示,锦江区玉林林营业部、双流县秦岭建材经营部涉及在澳门使用手机。请代理商互相沟通手机刷卡的情况,滞留时间,是否与商家名下的其他终端有关等。由于反馈所需的时间有限,请代理尽快给出真实的反馈。
2018年10月31日,智联信公司以邮件形式向现代财务公司工作人员发送了附后作为调查说明的微信截图。055-79000表示:商户,锦江区玉琳琳营业部,商户号834651056512645;双流县秦岭建材经营部商户,商户号834651252110019,是智联信公司初级代理商王喜林发展的商户。商家已联系商家法人。商家称机器已于10月9日下午2点被澳门司法机关没收。司法检查时在澳门租住的房间里发现的。该机在澳门没有交易过,其通常的交易场景是商家收款和个人套现。这台机器是由他的朋友李南于10月9日9点带入澳门的。解释是他的客户在珠海把信用卡换成港币后,约好了去澳门旅游,所以带着,但真的没有在澳门交易。这两个商户没有金融公司控制的其他机器。特此说明。
2018年11月23日,中国银联商务管理委员会秘书处向现代金融公司发送了第2018号。管理委员会[2018]第25035 《关于协助调查、整改受理市场违规行为的函》号秘密处理决定,其中称:经核查,现代金融公司确认存在违规行为,管理委员会秘书处决定对现代金融公司受理的银行卡市场秩序违规行为进行违约金处理(具有约束力的结算数据见当月22日的支付结算文件),商户名称为仙游。
2018年11月23日,中国银联营业管理委员会秘书处向现代财务公司发送了营业管理委员会[2018]第25039号秘密处理决定书第《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号,该决定书称,经核查,现代财务公司确认存在违规行为,决定对现代财务公司银行卡受理市场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约束(约束结算数据见当月22日的收付结算单据)。商家的名称是“锦江区王林林营业部”
中国银联业务管理委员会共计向现代金融公司扣取款700,000元,包括违规商户“锦江区王林林经营部”、“双流县秦岭建材经营部”、“仙游县临安众合源红木家具商行”。
2019年1月8日,现代财务公司给智联信公司发邮件,12月份应付利润金额为71658.16元,要求智联信公司按上述金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票并邮寄至金控总部;2019年2月22日,现代金融公司给智联信公司发邮件,1月份实时利润分成金额为18519.49元;2019年3月22日,现代金融公司给智联信公司发邮件,2月份实缴利润6811.77元;2019年4月4日,现代财务公司给智联信公司发邮件支付3月份利润分成发票数据,代理商利润分成金额为8037.71元;2019年5月21日,现代财务公司给智联信公司发邮件,4月份实际支付的利润分配数据为1641.76元。2019年6月21日,现代金融公司给智联信公司发邮件,5月实缴利润数据。代理利润分配金额为1,855.36元;2019年7月22日,现代财务公司给智联信公司发邮件,6月份实际支付的利润分配数据为1558.92元。2019年8月21日,现代财务公司向智联信公司发送邮件支付7月份利润分配数据,代理利润分配金额为648.43元;2019年9月20日,现代财务公司给智联信公司发邮件,实缴8月份利润数据,代理商利润分配金额为470.93元;2019年10月22日,现代金融公司给智联信公司发邮件,9月实缴利润数据。代理商分配利润金额417.47元;2019年11月20日,现代财务公司给智联信公司发邮件,邮件中附有10月份实缴利润数据,代理利润金额为194.38元;2019年12月20日,现代金融公司给智联信公司发邮件,实缴11月利润分配数据。代理商利润分配金额为427.62元。合计智联信公司分红金额为112242元。
2019年1月21日,现代金融公司向智联信公司转账支付31637.99元。
2019年7月2日,智联信公司向现代财务公司出具《调查情况说明》,称智联信公司与现代财务公司于2018年5月8日签订合同,开展银行卡收单线下业务。但由于智联信公司下属商户违规使用POS机,现代财务公司被罚款40万元,主要原因是责任商户拒不履行处罚。智联信公司同意提前将所有业务分成罚款。此前已支付57963.9元,剩余342036.1元。后期,智联信公司将继续加强与现代金融公司的业务拓展,以智联信公司的利润分成自愿为违约商户缴纳剩余罚款,力争在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全部罚款的缴纳。一、后期业务拓展计划汇报如下:2019年8月1日第一期利润分成计划达到20000元。2019年9月1日第二期利润分配预案为4万元,2019年10月1日第三期利润分配预案为62,036.1元,2019年11月1日第四期利润分配预案为8万元,2019年12月1日第五期利润分配预案为8万元,第六期利润分配预案为2019年12月。
除了四川省内的商人,智联公司拓展的商人还包括四川省外的商人。
庭审中,现代财务公司表示未与三家商户签订相应协议,现代财务公司没有成都分公司,并认可2019年7月至11月欠智联鑫公司的利润分成金额为2158.83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实:现代金融公司提交的营业执照《关于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受理市场秩序违规行为的处理决定》及其附件。《关于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受理市场秩序违规行为的处理决定》二份,《计划书》 《银行卡收单业务拓展协议》二份,智联信公司提交的《银行卡风险提示》,《关于协助调查、整改受理市场违规行为的函》,现代金融公司认可的三隐商户平台截图。中国人民银行平台截图,邮件回复协助调查,《关于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受理市场秩序违规行为的处理决定》,邮件截图,银行账户录入短信通知截图。055-79000是复印件,现代金融公司不认可,本案不予受理。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合同约定现代金融公司有对涉案商家上传信息进行审查的义务。如果现代金融公司发现智联信公司拓展的商户有其他现代金融公司根据法律法规或政策要求合理认为不应该或不能向其提供服务的,现代金融公司可以立即停止向该商户提供的所有服务,不再向智联信公司支付该商户的合作服务费。根据协议,若乙方未能履行工作规范中规定的商户维护工作,可向甲方申请移交商户维护工作,甲方收回该功能后将停止向乙方支付合作服务费。智联公司对签约商户及其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禁止推荐不真实、不合法的商户或以虚假材料协助商户申请入网。应当对支付终端放置场所的真实性和实际地址与注册地址的一致性负责。本案中,三家涉案商户的信息由智联信公司上传至平台,再由现代金融公司进行在线审核。智联信公司辩称,涉案三家商户的信息均由现代财务公司审核,应承担相应责任。但根据协议,智联信公司对涉案三家商户上传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协议约定智联信公司的商户维护工作应包括支付终端位置的日常维护和维护,即支付终端位置是否。在三家商户手机转让的情况下,智联信公司在日常维护中没有发现,在日常维护工作中存在疏忽。智联公司出具《计划书》,虽名为“现代金融控股(成都)分公司”,但经查并无此“现代金融控股(成都)分公司”,《银行卡收单业务拓展协议》注明“自2018年5月8日起与你公司签约开展银行卡收单线下业务”,与智联公司、现代金融公司签订0755-。而原《调查情况说明》由现代财务公司持有,可以认定《商户受理银行卡合作协议书》是智联信公司向现代财务公司发行的,智联信公司认定现代财务公司被罚款40万元。智联公司与现代财务公司签订的《计划书》附件《计划书》第二条规定,外包服务商是指具有一定资金实力和专业能力,从事商户拓展、培训回访、终端投入维护检查、耗材配送等非收单核心业务的企业法人。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代金融公司有权全额扣除保证金,并取消外包服务商资格。发生商户风险交易(包括虚假申请、侧录、泄露商户及交易信息、套现、刷单、共享、篡改订单金额、恶意破产、虚假交易超过授权金额、违反银联规定违规操作、或商户违反操作规范或其他相关规定拒绝交易,除协助调查订单调整纠纷外,由公司或持卡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严重违反银联卡业务规则、市场规则和外包服务商管理规范。智联公司在外包服务商处盖章,即智联公司是外包服务商,这个管理标准对智联公司是有约束力的。本案中,因智联信公司发展的商户违反了银联规定违规操作,致使现代金融公司被罚款400,000元。智联信公司应当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智联公司辩称该合同为标准合同,但智联公司引用的其余合同均为复印件,故本案不予受理。
关于现代金融公司欠智联信公司的利润分成金额。现代金融公司与智联信公司的主要纠纷在于2018年12月至2019年6月的利润分成金额。本案中,现代金融公司并未批准2018年12月至2019年6月的利润分成金额,但双方有争议的利润分成金额是由现代金融公司工作人员向智联信公司发送邮件核实的。现代金融公司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双方的争议金额。根据《银行卡收单业务拓展协议》第九十条“当事人提出自己主张或者反驳对方主张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有证据证明。判决作出前,当事人未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根据规定,法院认定智联信公司陈述属实,现代财务公司应向智联信公司支付利润分成共计112242元,其中已支付31637.99元,未支付80604.01元。智联公司应向现代财务公司支付319,395.99元。
智联公司明确同意将其所有业务分给商户缴纳罚款。现代金融公司根据智联信公司出具的《计划书》号扣除了智联信公司的营业利润。现智联信公司提起反诉,要求现代金融公司支付业务利润,无法律和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计划书》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按照规定,智联信公司的迟付造成了现代金融公司的经济损失。现代金融公司要求智联信公司自2019年11月28日起支付利息损失。现在法院综合考虑了双方合同的履行情况、智联信公司的违约程度以及现代金融公司的实际损失。根据公平原则,法院支持了现代金融公司主张的利息。此外,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取消了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因此,自2019年11月28日起至实际结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未清偿债务为基础计算利息。
据此,依据《银行卡收单业务拓展协议》第八条、第六十条和《银行卡收单外包服务商管理规范》第六十四条第一款(附法律条文全文),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反诉原告)成都智联信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赔偿损失319,395.99元及利息(计算方法:自2019年11月28日至实际结清日,以未偿还金额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本诉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成都智联信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不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至321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承担170元,被告(反诉原告)成都智联信科技有限公司承担3045元;本案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至908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成都智联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近年来,监管多次处理收单违法现象,从受理终端到特约商户管理,从禁止赌博等违法交易到打击一机多商户违法行为。
中国银联发布《计划书》,强调收单机构应合法合法开展移动支付终端业务,严格执行商户真实性管理相关规定,做好商户入网、巡检、交易、退出等各个环节的监控工作。
严禁通过移动支付终端套取信用卡资金,或开展赌博、洗钱等非法业务。信用卡交易占比高于正常业务水平、频繁发生可疑大额交易、频繁发生可疑夜间交易、连续发生多笔整数或接近整数交易、LBS定位的交易场所涉及跨境或频繁变更的,收单机构应立即对相关商户进行排查和关停。
055-79000显示,为进一步加强银联卡收单市场合规管理,银联再次重申相关规范,要求收单机构全面排查梳理自身业务或合作外包机构,彻底杜绝相关违规行为。银联将坚决打击一机多商户、为违规商户提供支付服务、适用低零费率价格、转移机器等突出违规行为。
今年7月,多家支付机构宣布对云南省多个边境地区加强风控措施。一旦发现涉嫌跨境机转、跨境赌博、洗钱等行为,立即移交公安部门处置。还有一些边境地区的支付机构暂停营业。
6月,央行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打击跨境赌博资金链工作,强调严格按照“谁开户(卡)谁负责”、“谁用户(商户)谁负责”、“谁合作客户谁负责”的原则,对持牌支付业务主体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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