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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机出租协议有法律效益吗
只要是双方是在正常情况下签署合同,合同就是有效的。
POS终端租赁合同范例:
甲方: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电话:
乙方: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电话: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租赁给乙方POS终端及附属产品且甲方协助乙方办理光大银行阳光商旅白金卡及乐惠金卡并提供相关服务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合同。
一.价格及付款方式
1.POS终端是指收单机构放置在特约商户处的,能够接受银联卡信息,具有通讯功能,并接受柜员的指令而完成金融交易信息和有关信息交换的设备。由甲方购置租赁给乙方且甲方协助乙方办理光大银行阳光商旅白金卡及乐惠金卡并提供咨询服务,甲方收取乙方预付款每部2000元,服务费1200元。
2.付款方式:
由银行汇款,乙方按合同金额汇到甲方指定账号,或乙方到甲方公司直接交款,甲方开具收据或发票。
3.甲方收到款项后由甲方派业务员到乙方现场安装调试POS终端。
4.POS终端租赁费每月40元,POS终端每月通讯费80元;预付全年租赁费优惠价每年400元,此费用自预付款中扣除。
二.售后服务
1、乙方如发现POS终端故障,拨打故障电话报告故障情况,甲方将派业务员在24小时之内到达现场提供服务。
2、不能马上修复的POS终端甲方提供备用机更换。
3、中国移动通讯网络信号不能覆盖的区域建议使用有线POS终端,租赁价格相同。
三.保密条款
1.为本合同的“专有信息”是指在双方合作过程中一方从另一方(披露权方)得到的披露权方开发、创造、发现的、或为披露权方所知的、或转移至该披露权方的、对该披露权方有商业价值的信息。“专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商业秘密,电脑程序、设计技术、方案、专有技术、工艺、数据、业务与产品开发计划等,与该披露权方业务有关的客户的信息及其他信息,或该披露权方从他方收到的保密信息。双方理解,信息披露权方拥有并将拥有“专有信息”而这些“专有信息”对该披露权方是非常重要的;本合同项下的合作关系产生刘甲、乙双方的与“专有信息”有关的保密和信任关系;
2.未经信息披露权方事先书面同意,另一方将对任何“专有信息”保密,并不使用或向任何第三人披露这些“专有信息”,但正常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需要的或需向业务主管部门如中国银联披露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
3.甲方不得对本合同项下的终端进行包括但不限于私自拆卸、解剖,测绘、改装、更新等行为;
4.上述保密义务不因本合同无效而终止。本合同终止后十年内仍然有效。
四.租赁期限及折损
1.乙方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租赁甲方POS终端设备并保证该终端无人为损坏,如若损坏须照价赔偿,每部POS终端设备1800元。
2.租赁期未到乙方要求退网终止租赁合同的,将扣除折损费300元。
3.如若甲方为乙方提供服务成功办理光大银行阳光商旅白金卡及乐惠卡每户将另行扣除1200元。
4.对乙方的预付款项,甲方须扣除相应费用收回POS终端设备后,余额全数退还乙方。
五.违约责任
1.如若发生乙方不能成功办理光大银行阳光商旅卡及乐惠金卡,乙方要求终止租赁合同且乙方尚未开通使用POS终端,甲方将全额退款。乙方继续租赁甲方POS终端,甲方将每户1200元退给乙方。
2.如若甲方售后服务超过48小时无响应,甲方将免除当月租赁费。
3.乙方出现POS终端业务违规刷卡操作造成银联查处的,乙方将全部承担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损失,甲方有权冻结扣除乙方资金,直至单方终止租赁合同。
六.合同纠纷解决因本合同所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予以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七.其他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之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必要时可签订补充合同对本合同中的有关问题作出补充规定,本合同的补充合同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貮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授权代表:日期:
乙方:(盖章)授权代表:日期:
POS机诈骗被捕,把押金都退了还会判刑吗
如果该公司老板把客户的押金都退还了,并且没有其他涉嫌违法犯罪的情况,那么理论上可以考虑对其实施宽大处理。但具体情况还需要根据当地法律法规、法院审判判例和相关事实情况综合判断。
一般来说,退还押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被诈骗人的损失,但并不一定能够消除犯罪行为的责任。因此,退还押金不一定能够免除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而且退还押金的情况下,对诈骗罪的判决也需要考虑其他方面的证据和情况。
总之,如何定罪量刑要根据当地法律法规、法院审判判例和相关事实情况综合判断,建议找专业律师咨询并协助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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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联,是多种经济权益凭证的统称,也指专门的种类产品,是用来证明券票持有人享有的某种特定权益的法律凭证。
证券主要包括资本证券、货币证券和商品证券等。狭义上的证券主要指的是证券市场中的证券产品,其中包括产权市场产品如股票,债权市场产品如债券,衍生市场产品如股票期货、期权、利率期货等。
2021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规定了欺诈发行证券罪(取消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罪名)罪名。
发展历程
1603年,在尼德兰联省共和国大议长奥登巴恩维尔特的主导下,荷兰联合东印度公司成立。就像他们创造了一个前所未有的国家一样,如今他们又创造出一个前所未有的经济时代。
荷兰莱顿大学历史系教授维姆范登德尔:是的,可以这么说。它是第一个联合的股份公司,为了融资,他们发行股票,不过不是现代意义的股票。人们来到公司的办公室,在本子上记下自己借出了钱,公司承诺对这些股票分红,这就是荷兰东印度公司筹集资金的方法。
荷兰阿姆斯特丹历史博物馆馆长洛德韦克·瓦赫纳尔:
他们聚集了650万的资金,差不多相当于300万的欧元,而那时候,这些钱值几十亿,用这些钱他们建立了公司。
通过向全社会融资的方式,东印度公司成功地将分散的财富变成了自己对外扩张的资本。甚至,阿姆斯特丹市市长的女仆也成了东印度公司的股东之一。
成千上万的国民愿意把安身立命的积蓄投入到这项利润丰厚,同时也存在着巨大风险的商业活动中,一方面是出于对财富的渴望,更重要的是,因为荷兰政府也是东印度公司的股东之一。政府将一些只有国家才能拥有的权利,折合为25000荷兰盾,入股东印度公司,这就大大增加了东印度公司的权限和信誉。
荷兰莱顿大学历史系教授维姆·范登德尔:
(政府给东印度公司的特权是)可以协商签订条约,发动战争,这样它就成了在亚洲的独立主权个体,或者说从南非到日本的整个地区,它都可以像一个国家那样运作。
在一切准备妥当之后,东印度公司的船队出航了。西班牙国王几乎是用鄙夷的态度对待这个不自量力的挑战者。但是,在东印度公司成立后的短短五年时间里,它每年都向海外派出50支商船队,这个数量超过了西班牙、葡萄牙船队数量的总和。
荷兰阿姆斯特丹历史博物馆馆长洛德韦克·瓦赫纳尔:
前十年他们(东印度公司)没有付任何的利息,因为投资者喜欢把钱投到造船、造房子,以及在亚洲建立一个贸易王国上面。做完这些,十年后,公司第一次给股东派发了红利。
连续十年不给股东们分红利。这样的经营方式为什么能够得到投资者的认可?
这是因为:荷兰人同时还创造了一种新的资本流转体制。1609年,世界历史上第一个股票交易所诞生在阿姆斯特丹。只要愿意,东印度公司的股东们可以随时通过股票交易所,将自己手中的股票变成现金。
早在四百多年前,在阿姆斯特丹的股票交易所中,就已经活跃着超过1000名的股票经纪人。他们虽然还没有穿上红马甲,但是固定的交易席位已经出现了。
这里成为当时整个欧洲最活跃的资本市场,前来从事股票交易的不仅有荷兰人,还有许许多多的外国人。大量的股息收入从这个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的院子,流入荷兰国库和普通荷兰人的腰包,仅英国国债一项,荷兰每年就可获得超过2,500万荷兰盾的收入,价值相当于200吨白银。
基本特征
证券实质上是具有财产属性的民事权利,证券的特点在于把民事权利表现在证券上,使权利与证券相结合,权利体现为证券,即权利的证券化。它是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方式和过程用证券形式表现出来的一种法律现象,是投资者投资财产符号化的一种社会现象,是社会信用发达的一种标志和结果!~望百度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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