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修订后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修订后的立案追诉标准(二)》,依法惩治经济犯罪,切实维护金融安全,以更加切实的措施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其中,多项规定涉及支付业务、POS机套现和信用卡。
第二十五条【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妨害信用卡管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或者运输;
(二)明知是伪造的空白色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累计次数在十次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累计次数在五次以上的;
(四)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取信用卡的;
(五)向他人出售、购买、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取信用卡的。
第二十六条【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足以伪造可以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让他人以信用卡持有人的名义进行交易,涉及多张信用卡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四十九条【信用卡诈骗罪(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实施信用卡诈骗,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身份证明骗取的信用卡、失效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本条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偿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发卡行收取的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费用。否则,归还的金额将被视为实际透支本金的归还。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在提起公诉前全部清偿,或者有其他轻微情节的,可以不起诉。但是,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除外。
第七十一条【非法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从事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2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因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犯罪行为被刑事追究的;
(二)两年内因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中的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拒不交代涉案资金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赃款无法追回的;
(四)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4.利用销售点终端机(POS机)等方式,以虚构交易、虚假价格、现金返还等方式直接向信用卡持卡人支付现金。,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逾期还款二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以上就是关于最高检、公安部发布刑事立案追诉标准:涉支付业务、POS机套现、信用卡追诉!相关信息,如果您还有其他想了解的关于pos机的知识问题的请给我们留言,我们将尽快与您联系。更多pos机基础知识内容请关注我们,详情请咨询站内客服:yunmpos。
相关推荐
原创文章,作者:POS机办理中心,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zhpos.cn/1252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