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跑分多少金额够罪,跑分到多大金额犯法

跑三千左右可以判刑!

一.导言

网络黑产中的“跑分”是相对于“跑分平台”而言的。这类平台主要是诈骗、赌博、色情、洗钱等违法行为的网络支付平台。简单来说就是帮助网络犯罪的资金结算或者洗钱。形式多种多样,包括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以及银行卡收单等。这类平台将大额资金分散给个人,让个人提供支付码,协助收款,再为个人结算佣金。这样的人叫跑客。简单来说,跑分就是提供二维码或银行卡等支付账户,并协助转账的行为。

有的人抱着赚快钱的侥幸心理,有的人知道一些法律,但认为提供账号、帮助转账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法定最高刑在3年以下。这可能是一个误解。笔者通过案件检索发现,与“跑路”相关的主要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刑事案件分别为996起和151起。

二、网络黑产“出走”面临的罪刑

那么,这种跑路行为面临怎样的罪与罚呢?目前实践中存在认识上的分歧,有必要进行探讨。不同罪名对应的法定刑差别较大,对当事人的人身自由有明显的差别?

罪名
量刑档次
法定刑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一档
3年以下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两档
3年以下,3年以上7年以下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和《刑法》的规定,跑分的相关行为可以概括如下。其实跑分不是帮信罪那么简单,可以概括为:

1.提供资金账户=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上游犯罪未完成前提供资金账户+事前共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vs上游共同犯罪,为想象竞合,应以重罪处罚;

3.提供资金账户+明知是上游犯罪所得=掩饰、隐瞒犯罪构成要件vs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想象竞合,应以重罪论处;

4.提供资金账户+转账行为=掩饰、隐瞒犯罪构成要件vs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是想象上的巧合,应当以重罪论处。

网络跑分多少金额够罪,跑分到多大金额犯法

三、当前网络黑产“跑分”已有先例

(1)提供银行卡帮助跑分,流水200万元,认罪悔罪,被判助纣为虐罪。他被判处7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判决要点概要:(2021)2020年9月以来,被告人黄某某明知他人在“润粉”平台上收受不当款项,仍在本市南沙区将自己的9张银行卡借给他人进行支付结算,并帮助他人经营“润粉”平台。现已查明,被告人黄某某来历不明的银行卡流入金额约人民币200万元(以下币种同);被害人王某1被电信诈骗20余万元,其中8908.97元流入被告人黄某某银行卡;被害人姜某被电信诈骗3万余元,其中888.95元流入黄某银行卡。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帮助进行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悔罪,并当庭签署声明,依法可从轻办理。综合本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黄某某的认罪态度,认定被告人黄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二)提供银行卡跑分并帮助转账13万元,认罪接受处罚,系从犯,掩饰、隐瞒犯罪事实,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裁判意见摘要:(2021)粤0113刑事庭706号被告人黄某坤于2020年9月与其网友七仔(另案办理)协商参与“跑分”(帮助转账),于2020年9月13日将其卡号为62×××78的招商银行银行卡提供给七仔,明知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坤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犯罪所得而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事实罪。依法应当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某坤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坤掩饰、隐瞒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悔罪,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上述法定刑幅度、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并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的具体事实、认罪态度、社会危害性等因素,本院决定宣告量刑。公诉机关关于判处被告人黄某坤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

(3)收缴银行卡后,按家属指示转账37万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判决要点概要:(2021)第1364号粤0306第一句:2020年12月11日,在被告人李某某的介绍下,被告人陈某某在宝安区与被告人单某某见面,陈某某将其持有的中国银行卡(尾号4968)、中国建设银行卡(尾号8899)、其密码及手机一部交给单某某。之后,单某某付给李某某好处费3000元,李某某付给陈某某好处费1600元。经查,被告人陈某某提供的两张银行卡用于电信诈骗接收赃款,属于一级账户。这两张银行卡合计入账流水377496.83元,11名被害人经核实的资金流入共计230037.13元。

被告人单某某无正当理由以“跑分”形式帮助转移资金,每1万元流水收取130元报酬,明显高于市场“手续费”标准。据此,本院认定被告人单某某明知涉案资金为犯罪所得……被告人单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帮助转移资金,并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事实追究刑事责任…涉案犯罪活动的收款、委托他人办卡、资金转移均由被告人单某某主导,其在本案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判决如下:被告人单某某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李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陈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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