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贷款新规发布-强化贷款资金管理与风险管控措施,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贷款

就在刚刚,中国银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商业银行网络贷款业务管理提高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互联网贷款新规发布-强化贷款资金管理与风险管控措施,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贷款

通知提到,商业银行要提高互联网贷款风险管控能力,独立有效开展身份核验、授信审批、合同签订等工作,严格履行贷款调查、风险评估、信贷管理、贷款资金监控等主体责任,严格落实金融管理部门关于征信、支付、反洗钱等方面的要求,防止贷款管理成为“空”。

通知,加强贷款资金管理。贷款发放、本息回收、代扣代缴、止付等关键环节由银行自主决策,指令由银行发起。如为自付,资金应直接发放至借款人银行账户;采用委托支付方式的,商业银行应当履行委托支付责任,最终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借款人合同约定用途的交易对象。商业银行应独立完整地保存贷款资金流向信息、本息回收等账户信息,主动加强贷款资金管理,采取有效措施监控贷款使用情况,确保贷款资金安全,防止合作机构截留、催收和挪用。

在过渡期安排上,考虑到整改进度、业务连续性以及与商业银行征信法规的衔接,《通知》过渡期设置与《征信管理办法》保持一致,即自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过渡期也将延长,以确保互联网贷款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不减。

互联网贷款新规发布-强化贷款资金管理与风险管控措施,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贷款

各银监局、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直销银行:

《商业银行网络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9号,以下简称《办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网络贷款的通知》(银保监会令[2021]24号,以下简称《网贷通知》)发布以来,商业银行网络贷款稳步发展,在服务中小企业融资和居民消费方面发挥了作用。为加强业务监管,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防范金融风险,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商业银行贷款管理和自主风控要求,规范合作行为,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商业银行要在整体经营规划的基础上,稳步推进数字化转型,根据自身定位精准研发互联网贷款产品,增加和完善产品供给,提高贷款响应率,优化贷款流程,充分发挥互联网贷款在帮助市场主体脱困、降低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强化新市民金融服务、优化重点消费领域金融支持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履行贷款管理的主体责任。商业银行应提高互联网贷款风险管控能力,独立有效地开展身份核验、授信审批和合同签订,严格履行贷款调查、风险评估、信贷管理和贷款资金监控等主体责任,严格落实金融管理部门关于信贷审查、支付和反洗钱的要求,防止“空成为贷款管理中的“心理”。如果网贷涉及与合作机构在营销、获客、支付结算、信息技术等方面的合作。商业银行应加强核心风险控制环节的管理,不得因业务合作降低风险控制标准。

第三,加强信息数据管理。商业银行应严格执行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获取身份验证、贷前调查、风险评估和贷后管理所需的完整、准确的信息数据,并采取有效措施验证其真实性,在数据使用、办理和存储中加强对借款人信息的保护。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签订的书面协议应当明确规定相关资料报送的具体要求。商业银行在与提供和办理个人信息的机构合作时,应当做好对合作机构的安全评估,包括但不限于个人信息保护与合规制度、监督机制、信息办理规范、安全防护措施等。

四。加强贷款资金管理。贷款资金发放、本息回收和代扣、止付等关键环节由银行自主决策,指令由银行发起。如为自付,资金应直接发放至借款人银行账户;采用委托支付方式的,商业银行应当履行委托支付责任,最终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借款人合同约定用途的交易对象。商业银行应独立完整地保存贷款资金流向信息、本息回收等账户信息,主动加强贷款资金管理,采取有效措施监控贷款使用情况,确保贷款资金安全,防止合作机构截留、催收和挪用。

五、规范合作业务管理。商业银行应当规范与第三方机构的互联网贷款合作业务,签订联合投资、信息科技合作等业务类别的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权利和责任,不得在贷款投资协议中混用其他服务协议。商业银行应充分发挥自身在助力普惠金融方面的积极作用,定期评估合作互联网贷款的综合融资成本。合作机构及其关联方违规收取贷款资金、设置不公平、不合理的合作条件、未按法律法规规定提供贷款管理必要信息、服务收费质价不符或者违反其他互联网贷款规定的,商业银行应当限额或者拒绝合作。

六。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商业银行应当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嵌入业务全过程,如实、充分披露贷款主体、实际年费率、年化综合资金成本等信息。对借款人。严禁捆绑销售、不当收集和滥用个人信息。要加强对合作机构营销宣传行为的合规管理,在合作协议中明确规定相关禁止行为。

七。外国银行分行、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应当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参照《办法》、《网贷通知》和本通知要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商业银行网贷存量业务过渡期至2023年6月30日。过渡期内,商业银行网贷新业务应符合《办法》、《网贷通知》和本通知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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